在刑法討論到"原因自由行為"
通常舉例"喝酒"後的行為以故意論

 

一、酒後駕車的行為是屬於『故意』,但是他的故意在於 

    『公共危險』這一塊而非殺人或傷害人。

 

二、他『明知』酒駕是『危險的行為』卻仍上路,其公

    共危險罪責屬該當,但是他並不認為他『一定會發

    生車禍』,這就涉及到他主觀上並無『殺人之故意』

    當然就連『間接故意』也談不上。因為車禍撞死人   

    不是他的本意。任何一個法規只要欠缺其一的要件

    ,就是不能任憑『一般人』之觀感來論罪。

 

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預見 其發生而

  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 。

 

為什麼酒後開車所發生的行為偏偏稱為"過失"

 

一、我曾經將一件車禍案件以『故意殺人』提告,我將 

    起訴書內容擷取一段供妳參考。

  

訊據被告 X X X 固坦承其酒後駕車之事實;惟堅決否認 

有何故意至殺人行為。經查:告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揭犯

行,無非係以該肇事行為人違反公路安全駕駛,酒後駕車

以致肇事,並導致被害人 X X X 受有死亡之結果。再者,

一般情形下,酒後其雖屬不能安全駕駛之人,但非必然皆

發生本件車禍而產生過失致人死亡之結果,該條件與結果

之發生並不相當,僅為偶然之事實,應可認定被告 X X X

酒駕行為與被害人受死亡之結果間,並無相當故意之因果

關係,要難遽令其負故意殺人之罪責。此外,復查無其他

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前開犯行,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判

例意旨,應認其過失致死,業經偵查終結並起訴如所列法

...

 

二、什麼是故意?  

 

() 新聞常有報導,撞了人還後退再往前多撞幾次,

人也重傷不治,前是過失,後就故意論了。

 

() 某人想自殺,故意逆向行駛開車,去衝撞他人的

車,致使他人死亡,這也是故意論。

 

三、如果車禍案件ㄧ律以故意殺人論罪,那就不得了,

    一定會有很多人故意撞死傷者,少了活口指證他。

 

四、我也很希望有些案件能往故意方向走,只不過修法

    需要時間來做長遠及大方向修正,方不至於『亂』。

 

 

感謝邀答,希望對妳能有幫助! 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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